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7月4日,黄龙县监察委员会与黄龙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黄龙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全面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及时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规定,黄龙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在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问题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提升诉前检察建议效果。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县人民检察院应将检察建议书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备案。经催办仍拒不回复和采纳检察建议,同时,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继续扩大或者其他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形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处理或者共同办理。
《意见》指出:,黄龙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分别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一方提议决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对策措施。
《意见》的出台,为推动公益诉讼全面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大大加强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整合了监督资源、增强了监督合力,强化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据悉,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是延安市首个与监察委员会建立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检察机关。自2018年以来,黄龙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12份,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土出让等多个领域。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监察委员会将依托协作配合机制,把监督权和监察权聚合在一起,形成办案合力,助推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开展,切实保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 大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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